法制周報訊(通訊員 張清)8月27日,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(zhí)行死刑命令,依法對販賣毒品罪犯段利兵、李軍平驗明正身,押赴刑場,執(zhí)行死刑。
法警將販賣毒品犯段利兵、李軍平押赴刑場
2016年3月17日,李軍平、劉銀和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伙同王浪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乘坐曾曉剛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駕駛的轎車從湘鄉(xiāng)市前往廣州市白云區(qū),由李軍平出面從段利兵處購得甲基苯丙胺2500克。李軍平又將其中1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肖干善(同案被告人,已判刑),其余交由劉銀和在湘鄉(xiāng)市販賣。
2016年3月,在李軍平聯(lián)系、安排下,肖干善從劉銀和處購得100克甲基苯丙胺。
2016年4月11日,李軍平將購得的2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由劉銀和販賣,將其余500克與王浪一同前往雙峰縣販賣給肖干善。
2016年4月下旬,李軍平、劉銀和共同籌集毒資并由李軍平購買毒品約4000克。李軍平將其中2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肖干善,其余約2000克交由劉銀和販賣。
2016年4月下旬,段利兵先后三次將約5000克甲基苯丙胺、約180粒甲基苯丙胺片劑販賣給劉劍峰、海濤、詹軍(均另案處理)。
2016年4月下旬,段利兵將1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下線毒販江某某。
2016年5月2日,李軍平、劉銀和將350克甲基苯丙胺和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劑販賣給肖干善。
2016年5月3日,段利兵將5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李軍平、劉銀和。
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段利兵、李軍平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(guī),非法販賣毒品,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,且販毒次數(shù)多、數(shù)量大,犯罪情節(jié)極其嚴重,遂依法判處二人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宣判后,段利兵、李軍平不服,分別提起上訴。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,均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,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兩名罪犯依法執(zhí)行了死刑。
責編:張東久
來源:法制周報